第432节
方轶打开后一看,是钟维灿贩独案最高院的死刑复核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赵佳律师(钟维灿案一二审辩护人—赵律师)在本案侦查阶段先后接受同案两名犯罪嫌疑人罗述和钟维灿的委托,提供法律帮助,并在一、二审阶段继续担任被告人钟维灿的辩护人,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不核准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钟维灿以贩卖、运输独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二、撤销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钟维灿以贩独、运输独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部分;
三、发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方轶看过裁定后大喜,立刻给钟维成打去了电话,钟维成兴奋不已,告诉方轶他立刻过来取最高院的裁定。
随后方轶将案件的结果打电话告知了欧阳杰,案子是欧阳推荐过来的,现在有了结果应该告诉他一声。
半个多小时后,钟维成来到了盛德律师事务所,手里依旧提着那个旅行包。看过最高院的裁定书后,他将旅行包内剩下的四十万拿出来放在了桌上。
“方律师,您办事靠谱,我说话也算数。这四十万是您的了。”钟维成将桌上的钱推给了方轶,并告诉他后续这案子还得麻烦他。两人客套了几句后,方轶将他送出了律所。
方轶本以为钟维成会再次来找他,可谁知道人家给完钱表示感谢后,就再没打电话,也没再提这事。
后来方轶在与欧阳杰的聊天中才知道,原来有人马后炮,告诉钟维成即便方轶不给最高院邮寄辩护意见,他弟弟的案子也会发回重审,并且给他介绍了一位据说专门办独品案子,跟法院很有关系的资深律师,承办他弟弟的案子。当然收费不低。
方轶听后一笑,并未生气,树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随他去吧!
九月十五日,早上九点,邓俊山的案子在市中院第三法庭开庭。旁听席上坐了不少人。邓俊山的媳妇陈小玲就坐在旁听席的第一排,此刻的她正心情忐忑的等待开庭。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请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审判长是一个大胖子,看着跟门神似的。
“……被告人邓俊山因分家、建房等问题与其父邓禄(殁年六十三岁)产生矛盾,遂蓄意谋害。
案发当晚,邓俊山潜入邓禄家中,趁邓禄、焦尚英夫妇熟睡之机,持锄把击打邓禄头部数下,还用拳头击打邓禄眼部数下。
焦尚英被惊醒欲起身,邓俊山又持锄把猛击其头部一下,将其打倒在床上,还用锄把击打其左边手臂一下。
之后,邓俊山扼压焦尚英颈部逼迫其说出家中藏钱处,并抢走现金人民币三千六百元。邓禄因被钝器打击头部致严重颅脑损伤于案发当晚死亡,焦尚英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我们认为,邓俊山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和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完毕。”中年女检察员语气冷冷的宣读着起诉书。
“被告人邓俊山,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清楚了吗?指控你犯什么罪?你对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有无异议?有何异议?”审判长目光锐利的看向被告席上坐着的邓俊山。
辩护席上的方轶和曹永正静静的听着,他们在等邓俊山的表态。方轶的直觉告诉他邓俊山一定会翻供,原因无他,之前在看守所见邓俊山时,后者对案情只字不提,只是一味的说人是自己杀的,态度太过反常。
“我有异议,人不是我杀的。被害人是我父亲,我怎么可能大半夜跑过去杀他。”邓俊山沉默了几秒后,抬起头直视审判长,语气非常坚决。
邓俊山的话一出口,公诉人席上的两名女检察员一怔,随之眼神中充满了疑惑和气愤,当初去看守所见眼前这家伙时,他对公安机关提交的证据全都认可,问什么说什么,态度好的不得了,怎么突然就翻供了。检察员突然意识到了什么。
方轶心中一松,与曹永正相视而笑,果然如此。
“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审判长的心中也是一怔,这种当庭翻供的案子最麻烦。
“被告人邓俊山,当年你结婚后,是什么时候分的家?”女检察员调整了下心态,问道。
“我结婚后不到半年就分家了。”邓俊山看着检察员回道。
“你对分家的结果满意吗?”女检察员接着问道。
“说实话不满意,我父亲偏心,当时只给了我两间南房和一些盖房的材料,我没办法只能自己出去借钱盖房,所以当时跟家里闹的挺僵的,直到后来我儿子出生我们的关系才缓和。全村人都知道这事。”邓俊山淡淡的说道。
“案发当晚,你在做什么?”女检察员继续问道。
“我在家里睡觉,村里人睡觉早,天一黑就上炕了。”邓俊山回答道。
“有人能证明你在案发当晚在家睡觉吗?”女检察员问道。
“没有人,睡觉都关起门来,怎么可能给人看。另外,当天我岳母摔了一跤,我带着媳妇和孩子去看我岳母,我媳妇和孩子没回来。因为第二天要去帮人干活,所以我吃过晚饭后一个人回来的。”邓俊山说道。
第942章 愤怒的泪水
方轶觉得邓俊山说的符合逻辑,谁家睡觉拿大喇叭广播,更不可能给别人看,所以很难找到证人。
“你家猪圈里的半截木棍和线手套怎么解释?”女检察员问道。
“我真不知道,你说的那些东西什么时候到的我家猪圈我是真不清楚。我天天出去干活儿,我媳妇要伺候地里的庄稼,家里经常没有人。一定是有人陷害我,故意扔的。”邓俊山一脸无辜的回复道。
……
“下面进行举证质证,检察员和辩护人、被告人是否有新的证据需要提交?”审判长问道。
“没有新证据。”三方回道。
“由公诉人举证。”审判长说道。
“第一份证据,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现场位于邓家村邓禄家;邓禄夫妇居住的主卧室门关闭,门前地上有一根长四十厘米、直径约二点五厘米,形似锄把的木棍;主卧室内明显有剧烈翻动,物品堆满地面;伤者焦尚英躺在地面杂物中,双脚双手被一条麻绳绑着;土炕上有一个木匣子,匣内有价值的物品已被洗劫;邓禄被杀死在炕上,满脸血污,手臂有明显多处抵抗伤;炕上的被褥上有大量血迹。
案发后当天下午,在邓俊山家院子内的猪圈内发现一双线手套,还有一根木棒,该木棒与案发现场门外地上留的作案工具木棒一样粗细,两根木棒皆有一端有刚被锯过的痕迹,断面痕迹基本吻合,系同一根木棒被整体分离成两段。”
“被告人邓俊山对证据有什么异议?”审判长问道。
“有异议,我不知道半截木棒是哪儿来的,我家没有这东西。”邓俊山显得有些急切。
“被告人的辩护人对证据有什么意见?”审判长看向辩护席。
“辩护人对第一份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该份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就是杀人凶手,更不能证明被告人实施了入室抢劫。”方轶说道。
“公诉人继续举证。”审判长说道。
接下来,公诉人出示了第二份证据,dna鉴定结论证实:送检的“案发现场门前地上的木棒上的血”为邓禄夫妻的混合血迹。第三份证据,尸体鉴定结论证实:被害人邓禄系被钝器打击头部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第四份证据,伤情鉴定结论证实:焦尚英的损伤程度系轻伤。
被告人邓俊海和辩护人方轶、曹永正对上述证据表示认可,但该证据无法证明被告人是本案的凶手。
“第五份证据,证人邓俊海的证言:案发后邓俊山曾阻拦报警,此后邓俊海听焦尚英告诉他邓俊山是凶手,但不准报案。”女检察员说道。
“被告人邓俊山对证据有什么异议?”审判长问道。
“有异议,我对邓俊海说的不认可。他在胡说。”邓俊山怒道。
“被告人的辩护人对证据有什么意见?”审判长看向辩护席。
“辩护人对该份证据不认可,证人邓俊海系听他人说被告人是凶手,并未亲眼看到,属于以讹传讹。故该份证据不应成为本案定罪的证据。”方轶说道。
接下来检查员又出示了二份村里人的证言,证言内容与邓俊海所说差不多,均是听焦尚英说邓俊山是凶手,均未亲眼见到。
而对于上述证人证言,方轶的回复与之前的回复差不多,以讹传讹,不足为证。
“第八份证据,被害人焦尚英的多次陈述。
一、案发后陈述:案发当晚,正在她和邓禄睡觉之时,有人撬开房门走进房里,用手电筒照着他们,让他们把钱拿出来,还对邓禄说:以前邓禄当村干部时整过人,他是来报仇的。
随后,那人右手持一根二尺多长、小酒杯粗细的木棒朝邓禄头上、身上打,接着用一把十多厘米长的小刀朝邓禄头上戳了几下,邓禄受伤后在床上痛的直哼。
那人又用木棒打了她额头一棒,当时血就冒出来了,她左手小臂骨头也被打断了。那人在屋里翻箱倒柜搜了一会儿,又用绳子把她的双脚捆住,还把邓禄拖到床边用绳子捆住双脚,后来就走了。不久,邓禄死亡。
二、案发四年后,焦尚英举报邓俊山为杀人凶手,陈述:凶手来到她面前,问她钱在哪里,听声音像她大儿子邓俊山。那人掐她颈部时,她看清面部,那人就是邓俊山。
三、此后,焦尚英再次被询问时陈述:凶手掐她颈部时,她看见那人帽子下的脸轮廓极像她大儿子邓俊山,那人一说话,她就明白是邓俊山。邓禄与邓俊山为分家争山、争田发生矛盾,为此邓俊山怀恨在心。邓俊山是个左撇子,平时干活和吃饭都用左手。
四、经焦尚英辨认,确认从案发现场提取的木棒就是邓俊山打死邓禄、打伤她的作案工具。完毕。”女检察员举证说道。
“被告人邓俊山对证据有什么异议?”审判长看向被告人。
“我不认可,我没有做过。她是在胡说。我本来不想提这事,但是既然她往我身上泼大粪,这事我不得不提。”邓俊山红着眼珠子大声道。
方轶和曹永正一怔,啥情况,连“妈”都不叫了,直接改成了“她”,这案子到底是大义灭亲还是另有隐情?
审判长也是一楞,什么情况?
“去年收秋的时候,因为我不帮她去地里摘长果(花生),不愿意出钱给我爸邓禄修坟,她觉得我良心不好,不照顾她,这才举报我。
可一个巴掌拍不响,我为什么会这么做?那是有原因的,你们去村里一扫听就知道了。
去年我弟弟分的大枣树不挂果,没什么收成,而我的大枣树挂的果多,卖了不少钱。于是我弟弟就怂恿焦尚英收回分给我的大枣树,重新分配。
为此我们吵了一架,差点打起来,所以地里收长果的时候,我没有去帮焦尚英,后来也没给她生活费。为此,她怀恨在心,陷害我,让我进了大牢……”邓俊山眼中全是愤怒的泪水。
第943章 当庭翻供
“被告人的辩护人对该份证据有什么意见?”审判长看向方轶,看不出喜怒哀乐。
“辩护人认为,焦尚英的前后几次陈述内容不一致,相互矛盾,存在多处不合情理之处。焦尚英举报被告人邓俊山是杀人凶手的陈述真实性存疑,不能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证据。
首先,焦尚英在当年案发后第一次陈述中未指证凶手身份,而在四年后的第一次陈述中则称看清了凶手面部,认出是儿子邓俊山。
在此后的陈述中又称看见凶手帽子下脸的轮廓极像邓俊山,凶手一说话,她就知道是邓俊山。
焦尚英以上陈述变化明显,特别是判断凶手身份的依据前后不一,陈述形成情况不自然。
其次,焦尚英陈述案发当夜凶手闯进屋称邓禄以前当村干部时整过人,他是来报仇的,如果是邓俊山为掩饰身份故意编造谎话这么说,那么他为何又面对面的去掐焦尚英的脖子,难道不怕焦尚英看清他的容貌,听出他的声音?显然焦尚英的这一陈述不符合逻辑,无法解释,真实性存疑。
最后,焦尚英陈述凶手右手持木棒行凶,但又反映邓俊山是个左撇子,一个左撇子,却在精神高度紧张的情况下,使用右手持木棒行凶,这本身就不符合逻辑和日常习惯。
所以焦尚英的举报和指证存疑,不能作为本案定罪的证据。完毕。”方轶发表质证意见道。
“公诉人继续举证。”审判长听了方轶的质证意见,微不可察的皱了下眉头,感觉这事有些蹊跷。
“第九份证据,被告人邓俊山庭审前的供述:多年前,他结婚后与邓禄分家,因邓禄分配家产不公平,他一直有意见,所以恨邓禄。
因为分家的事,搞的他在岳父母家很没面子,案发当晚,他在岳父家喝了酒,越想越气愤,便趁着媳妇和孩子不在家,找了一根锄头把,用锯子将锄头把的一头锯掉留在家里,拿着剩下的一段去了父母家。
因为怕被别人发现,他找了一块黑布蒙住鼻子以下的部位,戴了一顶卡其色软帽子、一双线手套,还拿了一个手电筒。
他撬开门进入邓禄的房屋,先拿出堂屋桌子抽屉里的钳子剪断邓禄卧室的电线,然后进去将邓禄身上的被子掀开,左手拿半截锄头把乱打邓禄头部。
焦尚英准备起来时,他朝焦尚英头部、手部各打了一下。接着,他卡住焦尚英脖子,问钱在哪儿,焦尚英说在炕上的小匣子里,他将里面的钱全部拿出来放在衣兜里。
因害怕焦尚英出去喊人,他又用一根绳子将焦尚英的双脚捆了起来,邓禄一直躺在床上没有动。
离开现场后,他将作案时穿的沾有血迹的鞋子、衣服都烧了,因为太紧张作案用的半截木棒留在了现场,被锯下的另一截木棒和作案用的手套留在了自己家中,扔进了猪圈。为了迷惑公安机关,他还把自己屋里箱子上的锁撬开。另外,他承认自己是左撇子。”女检察员举证道。
“被告人邓俊山对该证据有什么异议?”审判长面无表情的盯着被告席上的邓俊山。
“有异议,我对这份证据不认可,我被熬的实在受不了了才在供述上签的字。我没说过这样的话,供述不是真的。”邓俊山神情激动道。
当庭翻供了!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赵佳律师(钟维灿案一二审辩护人—赵律师)在本案侦查阶段先后接受同案两名犯罪嫌疑人罗述和钟维灿的委托,提供法律帮助,并在一、二审阶段继续担任被告人钟维灿的辩护人,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不核准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钟维灿以贩卖、运输独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二、撤销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钟维灿以贩独、运输独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部分;
三、发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方轶看过裁定后大喜,立刻给钟维成打去了电话,钟维成兴奋不已,告诉方轶他立刻过来取最高院的裁定。
随后方轶将案件的结果打电话告知了欧阳杰,案子是欧阳推荐过来的,现在有了结果应该告诉他一声。
半个多小时后,钟维成来到了盛德律师事务所,手里依旧提着那个旅行包。看过最高院的裁定书后,他将旅行包内剩下的四十万拿出来放在了桌上。
“方律师,您办事靠谱,我说话也算数。这四十万是您的了。”钟维成将桌上的钱推给了方轶,并告诉他后续这案子还得麻烦他。两人客套了几句后,方轶将他送出了律所。
方轶本以为钟维成会再次来找他,可谁知道人家给完钱表示感谢后,就再没打电话,也没再提这事。
后来方轶在与欧阳杰的聊天中才知道,原来有人马后炮,告诉钟维成即便方轶不给最高院邮寄辩护意见,他弟弟的案子也会发回重审,并且给他介绍了一位据说专门办独品案子,跟法院很有关系的资深律师,承办他弟弟的案子。当然收费不低。
方轶听后一笑,并未生气,树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随他去吧!
九月十五日,早上九点,邓俊山的案子在市中院第三法庭开庭。旁听席上坐了不少人。邓俊山的媳妇陈小玲就坐在旁听席的第一排,此刻的她正心情忐忑的等待开庭。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请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审判长是一个大胖子,看着跟门神似的。
“……被告人邓俊山因分家、建房等问题与其父邓禄(殁年六十三岁)产生矛盾,遂蓄意谋害。
案发当晚,邓俊山潜入邓禄家中,趁邓禄、焦尚英夫妇熟睡之机,持锄把击打邓禄头部数下,还用拳头击打邓禄眼部数下。
焦尚英被惊醒欲起身,邓俊山又持锄把猛击其头部一下,将其打倒在床上,还用锄把击打其左边手臂一下。
之后,邓俊山扼压焦尚英颈部逼迫其说出家中藏钱处,并抢走现金人民币三千六百元。邓禄因被钝器打击头部致严重颅脑损伤于案发当晚死亡,焦尚英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我们认为,邓俊山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和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完毕。”中年女检察员语气冷冷的宣读着起诉书。
“被告人邓俊山,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清楚了吗?指控你犯什么罪?你对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有无异议?有何异议?”审判长目光锐利的看向被告席上坐着的邓俊山。
辩护席上的方轶和曹永正静静的听着,他们在等邓俊山的表态。方轶的直觉告诉他邓俊山一定会翻供,原因无他,之前在看守所见邓俊山时,后者对案情只字不提,只是一味的说人是自己杀的,态度太过反常。
“我有异议,人不是我杀的。被害人是我父亲,我怎么可能大半夜跑过去杀他。”邓俊山沉默了几秒后,抬起头直视审判长,语气非常坚决。
邓俊山的话一出口,公诉人席上的两名女检察员一怔,随之眼神中充满了疑惑和气愤,当初去看守所见眼前这家伙时,他对公安机关提交的证据全都认可,问什么说什么,态度好的不得了,怎么突然就翻供了。检察员突然意识到了什么。
方轶心中一松,与曹永正相视而笑,果然如此。
“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审判长的心中也是一怔,这种当庭翻供的案子最麻烦。
“被告人邓俊山,当年你结婚后,是什么时候分的家?”女检察员调整了下心态,问道。
“我结婚后不到半年就分家了。”邓俊山看着检察员回道。
“你对分家的结果满意吗?”女检察员接着问道。
“说实话不满意,我父亲偏心,当时只给了我两间南房和一些盖房的材料,我没办法只能自己出去借钱盖房,所以当时跟家里闹的挺僵的,直到后来我儿子出生我们的关系才缓和。全村人都知道这事。”邓俊山淡淡的说道。
“案发当晚,你在做什么?”女检察员继续问道。
“我在家里睡觉,村里人睡觉早,天一黑就上炕了。”邓俊山回答道。
“有人能证明你在案发当晚在家睡觉吗?”女检察员问道。
“没有人,睡觉都关起门来,怎么可能给人看。另外,当天我岳母摔了一跤,我带着媳妇和孩子去看我岳母,我媳妇和孩子没回来。因为第二天要去帮人干活,所以我吃过晚饭后一个人回来的。”邓俊山说道。
第942章 愤怒的泪水
方轶觉得邓俊山说的符合逻辑,谁家睡觉拿大喇叭广播,更不可能给别人看,所以很难找到证人。
“你家猪圈里的半截木棍和线手套怎么解释?”女检察员问道。
“我真不知道,你说的那些东西什么时候到的我家猪圈我是真不清楚。我天天出去干活儿,我媳妇要伺候地里的庄稼,家里经常没有人。一定是有人陷害我,故意扔的。”邓俊山一脸无辜的回复道。
……
“下面进行举证质证,检察员和辩护人、被告人是否有新的证据需要提交?”审判长问道。
“没有新证据。”三方回道。
“由公诉人举证。”审判长说道。
“第一份证据,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现场位于邓家村邓禄家;邓禄夫妇居住的主卧室门关闭,门前地上有一根长四十厘米、直径约二点五厘米,形似锄把的木棍;主卧室内明显有剧烈翻动,物品堆满地面;伤者焦尚英躺在地面杂物中,双脚双手被一条麻绳绑着;土炕上有一个木匣子,匣内有价值的物品已被洗劫;邓禄被杀死在炕上,满脸血污,手臂有明显多处抵抗伤;炕上的被褥上有大量血迹。
案发后当天下午,在邓俊山家院子内的猪圈内发现一双线手套,还有一根木棒,该木棒与案发现场门外地上留的作案工具木棒一样粗细,两根木棒皆有一端有刚被锯过的痕迹,断面痕迹基本吻合,系同一根木棒被整体分离成两段。”
“被告人邓俊山对证据有什么异议?”审判长问道。
“有异议,我不知道半截木棒是哪儿来的,我家没有这东西。”邓俊山显得有些急切。
“被告人的辩护人对证据有什么意见?”审判长看向辩护席。
“辩护人对第一份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该份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就是杀人凶手,更不能证明被告人实施了入室抢劫。”方轶说道。
“公诉人继续举证。”审判长说道。
接下来,公诉人出示了第二份证据,dna鉴定结论证实:送检的“案发现场门前地上的木棒上的血”为邓禄夫妻的混合血迹。第三份证据,尸体鉴定结论证实:被害人邓禄系被钝器打击头部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第四份证据,伤情鉴定结论证实:焦尚英的损伤程度系轻伤。
被告人邓俊海和辩护人方轶、曹永正对上述证据表示认可,但该证据无法证明被告人是本案的凶手。
“第五份证据,证人邓俊海的证言:案发后邓俊山曾阻拦报警,此后邓俊海听焦尚英告诉他邓俊山是凶手,但不准报案。”女检察员说道。
“被告人邓俊山对证据有什么异议?”审判长问道。
“有异议,我对邓俊海说的不认可。他在胡说。”邓俊山怒道。
“被告人的辩护人对证据有什么意见?”审判长看向辩护席。
“辩护人对该份证据不认可,证人邓俊海系听他人说被告人是凶手,并未亲眼看到,属于以讹传讹。故该份证据不应成为本案定罪的证据。”方轶说道。
接下来检查员又出示了二份村里人的证言,证言内容与邓俊海所说差不多,均是听焦尚英说邓俊山是凶手,均未亲眼见到。
而对于上述证人证言,方轶的回复与之前的回复差不多,以讹传讹,不足为证。
“第八份证据,被害人焦尚英的多次陈述。
一、案发后陈述:案发当晚,正在她和邓禄睡觉之时,有人撬开房门走进房里,用手电筒照着他们,让他们把钱拿出来,还对邓禄说:以前邓禄当村干部时整过人,他是来报仇的。
随后,那人右手持一根二尺多长、小酒杯粗细的木棒朝邓禄头上、身上打,接着用一把十多厘米长的小刀朝邓禄头上戳了几下,邓禄受伤后在床上痛的直哼。
那人又用木棒打了她额头一棒,当时血就冒出来了,她左手小臂骨头也被打断了。那人在屋里翻箱倒柜搜了一会儿,又用绳子把她的双脚捆住,还把邓禄拖到床边用绳子捆住双脚,后来就走了。不久,邓禄死亡。
二、案发四年后,焦尚英举报邓俊山为杀人凶手,陈述:凶手来到她面前,问她钱在哪里,听声音像她大儿子邓俊山。那人掐她颈部时,她看清面部,那人就是邓俊山。
三、此后,焦尚英再次被询问时陈述:凶手掐她颈部时,她看见那人帽子下的脸轮廓极像她大儿子邓俊山,那人一说话,她就明白是邓俊山。邓禄与邓俊山为分家争山、争田发生矛盾,为此邓俊山怀恨在心。邓俊山是个左撇子,平时干活和吃饭都用左手。
四、经焦尚英辨认,确认从案发现场提取的木棒就是邓俊山打死邓禄、打伤她的作案工具。完毕。”女检察员举证说道。
“被告人邓俊山对证据有什么异议?”审判长看向被告人。
“我不认可,我没有做过。她是在胡说。我本来不想提这事,但是既然她往我身上泼大粪,这事我不得不提。”邓俊山红着眼珠子大声道。
方轶和曹永正一怔,啥情况,连“妈”都不叫了,直接改成了“她”,这案子到底是大义灭亲还是另有隐情?
审判长也是一楞,什么情况?
“去年收秋的时候,因为我不帮她去地里摘长果(花生),不愿意出钱给我爸邓禄修坟,她觉得我良心不好,不照顾她,这才举报我。
可一个巴掌拍不响,我为什么会这么做?那是有原因的,你们去村里一扫听就知道了。
去年我弟弟分的大枣树不挂果,没什么收成,而我的大枣树挂的果多,卖了不少钱。于是我弟弟就怂恿焦尚英收回分给我的大枣树,重新分配。
为此我们吵了一架,差点打起来,所以地里收长果的时候,我没有去帮焦尚英,后来也没给她生活费。为此,她怀恨在心,陷害我,让我进了大牢……”邓俊山眼中全是愤怒的泪水。
第943章 当庭翻供
“被告人的辩护人对该份证据有什么意见?”审判长看向方轶,看不出喜怒哀乐。
“辩护人认为,焦尚英的前后几次陈述内容不一致,相互矛盾,存在多处不合情理之处。焦尚英举报被告人邓俊山是杀人凶手的陈述真实性存疑,不能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证据。
首先,焦尚英在当年案发后第一次陈述中未指证凶手身份,而在四年后的第一次陈述中则称看清了凶手面部,认出是儿子邓俊山。
在此后的陈述中又称看见凶手帽子下脸的轮廓极像邓俊山,凶手一说话,她就知道是邓俊山。
焦尚英以上陈述变化明显,特别是判断凶手身份的依据前后不一,陈述形成情况不自然。
其次,焦尚英陈述案发当夜凶手闯进屋称邓禄以前当村干部时整过人,他是来报仇的,如果是邓俊山为掩饰身份故意编造谎话这么说,那么他为何又面对面的去掐焦尚英的脖子,难道不怕焦尚英看清他的容貌,听出他的声音?显然焦尚英的这一陈述不符合逻辑,无法解释,真实性存疑。
最后,焦尚英陈述凶手右手持木棒行凶,但又反映邓俊山是个左撇子,一个左撇子,却在精神高度紧张的情况下,使用右手持木棒行凶,这本身就不符合逻辑和日常习惯。
所以焦尚英的举报和指证存疑,不能作为本案定罪的证据。完毕。”方轶发表质证意见道。
“公诉人继续举证。”审判长听了方轶的质证意见,微不可察的皱了下眉头,感觉这事有些蹊跷。
“第九份证据,被告人邓俊山庭审前的供述:多年前,他结婚后与邓禄分家,因邓禄分配家产不公平,他一直有意见,所以恨邓禄。
因为分家的事,搞的他在岳父母家很没面子,案发当晚,他在岳父家喝了酒,越想越气愤,便趁着媳妇和孩子不在家,找了一根锄头把,用锯子将锄头把的一头锯掉留在家里,拿着剩下的一段去了父母家。
因为怕被别人发现,他找了一块黑布蒙住鼻子以下的部位,戴了一顶卡其色软帽子、一双线手套,还拿了一个手电筒。
他撬开门进入邓禄的房屋,先拿出堂屋桌子抽屉里的钳子剪断邓禄卧室的电线,然后进去将邓禄身上的被子掀开,左手拿半截锄头把乱打邓禄头部。
焦尚英准备起来时,他朝焦尚英头部、手部各打了一下。接着,他卡住焦尚英脖子,问钱在哪儿,焦尚英说在炕上的小匣子里,他将里面的钱全部拿出来放在衣兜里。
因害怕焦尚英出去喊人,他又用一根绳子将焦尚英的双脚捆了起来,邓禄一直躺在床上没有动。
离开现场后,他将作案时穿的沾有血迹的鞋子、衣服都烧了,因为太紧张作案用的半截木棒留在了现场,被锯下的另一截木棒和作案用的手套留在了自己家中,扔进了猪圈。为了迷惑公安机关,他还把自己屋里箱子上的锁撬开。另外,他承认自己是左撇子。”女检察员举证道。
“被告人邓俊山对该证据有什么异议?”审判长面无表情的盯着被告席上的邓俊山。
“有异议,我对这份证据不认可,我被熬的实在受不了了才在供述上签的字。我没说过这样的话,供述不是真的。”邓俊山神情激动道。
当庭翻供了!